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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11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1-08-12 02:57:48   来源:  作者:   点击: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直播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提案》,由贵厅主办,我厅会办。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反馈如下。

  一、大力推进“一键游广西”慢直播建设

  为加快推进广西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转型,提升游客体验感,增强我区文化旅游目的地吸引力,打造广西文化旅游强IP—一键游广西,我厅开展“一键游广西”慢直播建设工作。目前,“一键游广西”慢直播已实现南宁青秀山风景旅游区等32个景区直播。平台试运行以来,取得效果显著,反馈良好。2021年12月底,计划完成全区5A、4A级旅游景区等287个景点接入“一键游广西”慢直播,通过“一键游广西”慢直播平台为广大旅客实现景点慢直播观览,带来身临其境般的真实感与沉浸感直播漫游。

  二、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助力直播产业发展

  一是举办“壮族三月三”、“冬游广西”、“广西人游广西”等广西文化旅游节庆品牌活动和推介活动中,依托线上直播等形式,创新推介模式,推动直播产业发展。二是与各大OTA平台、新浪、腾讯、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合作,通过线上直播带货,网络达人推介等形式,销售广西文化旅游路线产品、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提升广西景区景点、民俗文化的知名度和传播度。

  三、严格网络表演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对网络表演明确审批条件,严格依法审批。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厅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 号)规定,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网络表演”的概念开展审批工作,对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业务的网络直播企业不予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是厘清网络表演和网络直播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厅行政许可准予经营的通过个人直播频道提供的网络表演,不包括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在我厅行政许可准予开设的网络文化经营平台上不得进行以上各类非网络表演直播活动。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以来,开展全区网络直播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摸查工作和开展网络表演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了解企业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180日内未开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及冒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开展非网络表演直播活动的企业,将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注销操作。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不开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而是进行其他领域直播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线索移送、执法会商、联合检查等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直播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lt.gxzf.gov.cn/zwgk/jytajg/t97272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