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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五

时间:2023-10-22 23:38:56   来源:  作者:   点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九和案例十:    

  九、保山市中铁某局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投资的《新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前工程土建3标》项目中“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项目”由中铁某局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承建,保山隧道全长16097m,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始施工。2021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对隧道涌水做了清污分流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污水因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总污水排放量为8000m³/d。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为6-9、悬浮物70mg/L的限值,沉积于斜井出口以下河道内,造成大沙河中下游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污染河段长11.2公里。 

  2.调查评估 

  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于2018年、2020年2次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隆阳分局依法处罚20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对隧道涌水做了清污分流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污水因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均超标。悬浮物沉积于斜井出口以下河道内,造成大沙河中下游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污染河段长11.2公里。为此,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拾万元整。同时要求,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二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企业对损害的大沙河河道进行生态修复。 

  3.磋商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该公司具体项目施工单位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对河道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双方磋商后达成赔偿义务人愿意自行修复的协议:一是对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大海子水库取水口主要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处理,清淤的砂石泥土拉运到弃渣场;二是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在大沙河汉庄镇河段进行替代修复,种植云南樱花125株、植草4062.5平方米。 

  4.修复情况 

  该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福州润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隆阳区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东河交汇口河段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同时委托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于2021年10月初开始启动,于2021年12月底完工,总投资220.84万元。2022年9月23日委托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组织专家对《保山市隆阳区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东河交汇口河段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竣工报告》进行评审,已通过评审验收。清淤河段长5.593公里,面积62611平方米,清淤18783.30立方米;种植云南樱花125株,植草4062.5平方米。经专家现场评估,修复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实现有效衔接。该案例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款70万元。企业申请听证,表示积极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修复等工作,请求适当减轻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从轻处罚,罚款60万元。 

  2.赔偿到位,程序完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工作闭环。赔偿义务人采取自行修复的方式达成磋商协议,根据《修复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和替代修复任务,并经专家评审通过评审验收。 

  3.突出修复优先的原则,替代修复因地制宜。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了部分市政绿化建设作为其替代修复的一种方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当地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替代修复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山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件,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到位、赔偿到位,同时积极履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植物措施替代修复,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违规排放污水导致河道生态破坏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根据环保部门(赔偿权利人)对违法违规排放进行处罚的事实和处罚要求,确认义务人的赔偿金额,签订了赔偿磋商协议,权利人最后根据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对赔偿进行验收,程序较为合规和完整,依据较为充分;本案行政处罚到位、赔偿到位,同时积极履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植物措施替代修复,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本案选择在邻近区域实施恢复植被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了修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效果等多重目标。(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十、临沧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一级电站)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4月26日,临沧市水务局在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专项执法活动中调查发现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对下游水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2.调查评估 

  基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较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鉴定评估的规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2年6月,临沧市水务局通过专家评估和出具生态流量监测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对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综合作出认定。 

  3.磋商情况 

  2022年9月5日,临沧市水务局根据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损害事实,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修复方式等具体问题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主动进行磋商,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达成一致协议,签署磋商协议。 

  4.修复情况 

  根据磋商协议内容,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及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确保受损害的生态及时有效的得到修复。2022年10月19日,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在市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用“看得见”的赔偿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主要做法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程序简便、费用较低、办案期限短,案件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身,让受损的生态环境真正得到有效恢复,真正实现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目的。 

  1.加大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磋商顺利进行。临沧市水务局和临翔区水务局高度重视,多次主动磋商,释法说理,增强企业和广大群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保障了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有效防止了久磋不决,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2.无法确认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时,创新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当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无法确定时,在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展替代性修复,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状态,真正实现实有效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本质目的。 

  3.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时,在行政处罚时从轻裁量。该企业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临翔区水务局在给予水行政处罚时,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典型意义 

  临沧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一级电站)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全省水利系统第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推动水利行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企业负责人亲自参与、现身说法,达到了修复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增强共同维护好水生态环境、普惠民生福祉的责任意识,进一步筑牢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属于水利水电工程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案件,通过企业负责人亲自参与、现身说法,达到了修复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同时,生态流量环境损害赔偿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少见,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加强了对水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水电企业和广大群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好水生态环境、普惠民生福祉责任意识,进一步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点评专家:杨颢宇 专家单位:云南省水利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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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九和案例十:    

  九、保山市中铁某局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投资的《新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前工程土建3标》项目中“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项目”由中铁某局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承建,保山隧道全长16097m,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始施工。2021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对隧道涌水做了清污分流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污水因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总污水排放量为8000m³/d。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为6-9、悬浮物70mg/L的限值,沉积于斜井出口以下河道内,造成大沙河中下游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污染河段长11.2公里。 

  2.调查评估 

  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于2018年、2020年2次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隆阳分局依法处罚20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对隧道涌水做了清污分流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污水因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均超标。悬浮物沉积于斜井出口以下河道内,造成大沙河中下游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污染河段长11.2公里。为此,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拾万元整。同时要求,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二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企业对损害的大沙河河道进行生态修复。 

  3.磋商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该公司具体项目施工单位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对河道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双方磋商后达成赔偿义务人愿意自行修复的协议:一是对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大海子水库取水口主要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处理,清淤的砂石泥土拉运到弃渣场;二是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在大沙河汉庄镇河段进行替代修复,种植云南樱花125株、植草4062.5平方米。 

  4.修复情况 

  该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福州润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隆阳区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东河交汇口河段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同时委托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于2021年10月初开始启动,于2021年12月底完工,总投资220.84万元。2022年9月23日委托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组织专家对《保山市隆阳区大沙河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出口至东河交汇口河段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竣工报告》进行评审,已通过评审验收。清淤河段长5.593公里,面积62611平方米,清淤18783.30立方米;种植云南樱花125株,植草4062.5平方米。经专家现场评估,修复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二)主要做法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实现有效衔接。该案例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款70万元。企业申请听证,表示积极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修复等工作,请求适当减轻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从轻处罚,罚款60万元。 

  2.赔偿到位,程序完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工作闭环。赔偿义务人采取自行修复的方式达成磋商协议,根据《修复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和替代修复任务,并经专家评审通过评审验收。 

  3.突出修复优先的原则,替代修复因地制宜。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了部分市政绿化建设作为其替代修复的一种方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当地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替代修复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山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件,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到位、赔偿到位,同时积极履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植物措施替代修复,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违规排放污水导致河道生态破坏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根据环保部门(赔偿权利人)对违法违规排放进行处罚的事实和处罚要求,确认义务人的赔偿金额,签订了赔偿磋商协议,权利人最后根据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对赔偿进行验收,程序较为合规和完整,依据较为充分;本案行政处罚到位、赔偿到位,同时积极履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植物措施替代修复,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本案选择在邻近区域实施恢复植被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了修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效果等多重目标。(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十、临沧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一级电站)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4月26日,临沧市水务局在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专项执法活动中调查发现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对下游水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2.调查评估 

  基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较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鉴定评估的规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2年6月,临沧市水务局通过专家评估和出具生态流量监测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对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综合作出认定。 

  3.磋商情况 

  2022年9月5日,临沧市水务局根据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造成的生态损害事实,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修复方式等具体问题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主动进行磋商,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达成一致协议,签署磋商协议。 

  4.修复情况 

  根据磋商协议内容,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及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确保受损害的生态及时有效的得到修复。2022年10月19日,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江一级电站)在市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用“看得见”的赔偿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主要做法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程序简便、费用较低、办案期限短,案件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身,让受损的生态环境真正得到有效恢复,真正实现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目的。 

  1.加大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磋商顺利进行。临沧市水务局和临翔区水务局高度重视,多次主动磋商,释法说理,增强企业和广大群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保障了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有效防止了久磋不决,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2.无法确认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时,创新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当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无法确定时,在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展替代性修复,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状态,真正实现实有效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本质目的。 

  3.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时,在行政处罚时从轻裁量。该企业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临翔区水务局在给予水行政处罚时,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典型意义 

  临沧市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一级电站)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全省水利系统第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推动水利行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企业负责人亲自参与、现身说法,达到了修复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增强共同维护好水生态环境、普惠民生福祉的责任意识,进一步筑牢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属于水利水电工程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案件,通过企业负责人亲自参与、现身说法,达到了修复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同时,生态流量环境损害赔偿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少见,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加强了对水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水电企业和广大群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好水生态环境、普惠民生福祉责任意识,进一步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点评专家:杨颢宇 专家单位:云南省水利勘察设计院)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310/t20231020_235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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